投保2年后,中国人寿仍然可以拒赔肾癌 - 财经资讯(健康生活网)
“两年后保险合同不能被解除,
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诉条款”源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理赔案例来看看这个条款的适用情况到底如何。
2017年1月,李某拟以“右肾恶性肿瘤”收至入院,术后予以干扰素免疫增强治疗。
2017年9月,李某投保中国人寿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未如实告知肾癌治疗史。
2020年9月,李某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肾癌终末期。
2020年10月,中国人寿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重疾险合同。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肾癌史,三年后保险公司是否还有权利拒赔和解除合同呢?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①“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④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也就是说,自保单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不可以解除合同了;对于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但有一个漏洞,如果所有人都隐瞒自身的疾病,投保两年后再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那保司不得亏地连裤衩都没有了吗?
所以对于这个条款内容,几乎所有法院都会加以解读,只有在投保两年后首次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必须理赔,而在投保前发生的肾癌并不适用该条款。
这也是为什么即使投保了三年但复发的肾癌并不受两年不可抗诉条款“保护”的原因。最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相关保险金!
用法院的原话来说就是,
这是基于保险合同射幸性和诚信原则的必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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