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上海男子趁妻子加班,强占小姨子致其怀孕,最终酿伦理纠纷 - 文化资讯(健康生活网)
孟子云:“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是为人伦”,这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组成了我国古代儒家学术的基本概念之一。父子、君臣、夫妻、兄弟、朋友,此五伦任何时候都不能混乱,否则便是背弃人伦的禽兽行径。
管仲曾说过:“背人伦而禽兽行,十年而灭”,违背人伦的行为,最多十年就会被上天诛灭。现实中的不伦之恋和乱伦行为,最后都没有好下场。比如2004年,上海就发生了一桩家庭伦理悲剧,男子趁妻子加班,多次强占小姨子致其怀孕,最后酿成大错。
2004年6月,家住上海浦东新区的李女士发现妹妹小玲的身体有些异常,小玲不仅一个多月没来月事,而且还经常恶心干呕。作为有夫之妇,李女士当然意识到,这可能是怀孕的征兆。可妹妹小玲既没有丈夫,也没有男友,她肚子里的孩子到底是谁的?
为了弄清楚真相,也为了保护妹妹,李女士在6月28日晚上,找到妹妹,开门见山地质问她究竟做了什么事导致怀孕。小玲眼看隐瞒不下去,便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姐姐。原来这一切的始作俑者,竟是刘女士的丈夫刘职。
刘职是重庆人,和李女士结婚后不久便辞职来到上海。可到了上海之后,刘职发现这里的竞争比重庆激烈许多,自身没有什么工作经验和技术的他,长期找不到工作。平时就待在家中无所事事,李女士对丈夫的不上进恼怒不已,两人也因此常常发生争吵。
直到2004年2月,李女士的妹妹李小玲来到李女士家中暂住。因为小姨子的到来,刘职多少收敛了一些脾气,可李女士却怒其不争,认为丈夫太丢脸,对刘职越发失望。终于在5月9日这天,两人必不可免地发生了争吵。
内心郁闷不已的刘职来到楼下的大排档,连续喝了五瓶啤酒和两瓶黄酒解闷,一直到晚上9点才回家。此时的李女士正在公司里加班,为了养活家庭她不得不努力工作,殊不知醉酒后的刘职,会对小姨子下手。
回到家中后,刘职看到了独自一人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的小玲。因为夫妻俩感情不和,刘职已经有几个月没有和小姨子亲密交流,内心的欲望无处发泄,刘职便将目光盯向小姨子。借着酒劲,刘职在沙发上强行侵占了小玲,两人既没有做任何安全措施,也没有补救措施。
事后刘职还威胁小玲,不准将这件事告诉妻子,否则就杀了他们姐妹俩。小玲害怕姐夫的威胁,因此只能帮着姐夫隐瞒。而刘职一次得逞后变得越发猖狂,经常趁妻子不在家,对小姨子实施侵犯,在多次强占之后,小玲意外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
没钱打胎的她也不敢一个人去做流产手术,时间一久,李女士自然发现了小玲怀孕的事实。在一番追问下,小玲道出了自己的经历,又恨又怒的李女士,次日一早就带着妹妹来到派出所报案。警方很快将刘职抓获,只不过这刘职却辩称自己根本没有QJ过小玲,小玲肚子里的孩子也不是自己的。
很显然,刘职是不见棺材不落泪,他笃定妻子不会让小姨子把孩子生下来,因此只要咬死不承认就能够逃避罪责。但在科技发达的当代,有许多种办法能够证明,小玲肚子里的孩子是不是刘职的亲生骨肉。
在争取了小玲的意见后,医院给小玲做了引产手术,并在引产的婴儿尸体上提取了DNA,通过DNA比对,确定刘职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有了这一证据,检察院直接对刘职提起公诉,民警也以涉嫌QJ罪将其逮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情节恶劣、侵犯幼女、在公共场合实施侵犯、存在LJ情节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人,法院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案例中的刘职,在醉酒后对小姨子实施了侵犯。小玲年纪虽然不大,但却不属于幼女。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女孩才算幼女,因此刘职不构成侵犯幼女。
两人发生关系的场合是李女士家中,不属于公开场合实施侵犯,且刘职全程只有自己一人犯罪,因此也不构成LJ情节。最后的结果只是导致小玲怀孕,既没有杀害小玲,也没有致使小玲重伤残疾,因此刘职不属于情节恶类的QJ罪。
但刘职多次侵犯,并致使受害人怀孕的行为,却能够让法院对其加重处罚。一般的QJ罪,法院都是以3年有期徒刑作为起点,没有其他情节和因素,都是直接判处三年。但刘职情节特殊,又致使被害人怀孕,法院商议后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回顾这桩案例,不难发现又是一起夫妻矛盾纠纷导致的家庭伦理悲剧。在案例中,无论李女士还是小玲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李女士在和丈夫感情淡薄后,要么及时修复感情,要么着手准备离婚,拖下去只会对两人都造成伤害。小玲在案发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如果她及时将这件事告诉姐姐,或许也就不会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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