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非自愿,后来多次自愿,能否认第一次行为的违法性吗? - 体育资讯(健康生活网)
强j罪是实践中多发常发刑事案件,多发于熟人之间,相互之间存在利益交织,难以确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且由该类案件隐瞒性强的特点,取证较困难,因此,强j罪认定上十分困难。在认定强j罪时,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不能把妇女的“告发”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例如,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后担心名誉受到损害、夫妻关系恶化或者恋爱关系破裂,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便将通j说成强j的,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强j,妇女的行为或涉嫌诬告陷害。下面我们来一起案件,重点回答标题所示问j题,敬请阅读和指导。
马某与周女士是同村村民,最近,由于马某生意不顺,妻子也离开了马某,正当马某心灰意冷时,周女士走进了马某的生活,而周女士是有家室的人,丈夫顾某。
往后的数个日子里,周女士俨然成了马某家的常客,周女士说自己身体不好,马某听说吃野生黄鳝补身体,于是,便经常买来做给周女士吃,效果果然不错,周女士感觉到自己身体有明显好转,当野生黄鳝买不到时,马某就亲自下河抓给周女士吃,反正只要周女士提出想吃什么,马某就千方百计满足,周女士自然也就以身体作为报答,两人相互甚欢。
毕竟村子不大,村子里有一点风吹草动,迅速传开,马某与周女士之间的事也就传到其丈夫顾某耳朵中,加之马某不知羞耻,反以此为荣,时而在朋友间炫耀这些不齿之事。顾某难以忍受,便与马某打了起来,拳打脚踢,不一会马某便脸青鼻肿,牙齿也被打掉了,顾某仍不解气,捡起地上的板砖,猛拍马某后脑,如果不是民警及进赶到,恐酿成重大刑事案件。
面对民警的询问,周女士说第一次与马某接触时,是马某打电话将其叫出来,两人在村边小路的车上,马某强了她。而马某则矢口否认,说是两人自愿做的。民警问周女士,当时为什么不报警,又那么长时间与马某在一起?周女士说,怕报警被家人知道。
现场群众纷纷对周女士的行为提出质疑,开始被强后长时间在一起,周女士的说法能成立吗?
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
第一次被强后自愿多次,不是否认第一次行为的违法性首次发生关系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关系。《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曾规定,对该类案件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实践中,公安机关不可能在没有人告发的情况下主动就强奸罪进行立案侦查,所以,在没有人告发的情况下,即使女方后来没有多次自愿与男子性交的,事实上对男子也不可能的以强奸罪论处。问题是,当女方由于某种原因,事后告发男子第一次实施的强奸行为时,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证据表明第一次确实违背妇女意志,恐怕没有理由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如本案中,由于两人的奸情败露,周女士为了保全自已,说自已与马某第一次时是被强的。
强j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行为当时违背妇女意志,应当符合强j罪的犯罪构成,后来的多次自愿与第一次强j罪的认定无关,从理论上是这么认为的,问题是,在第一次被强后多次自愿的情况下,往往事过境迁,被害人在没有很好的证据意识的情况下,第一次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难以取得,在一对一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强j罪的成立。
尽管如此,在第一次被强后自愿多次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认定第一次行为构成强j罪,没有理论上的障碍。
第一次被强不成立时,女方涉嫌诬告陷害罪当两人奸情败露或基于其他原因,女方将通j以强j告发的,女方的行为是诬告陷害行为,如果男方因此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女方涉嫌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部门告发,意欲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虽然有诬告陷害行为,但是没有引起侦查机关立案追究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实质侵犯,因此,不以按诬告陷害论处。也有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还包括侦查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即使侦查机关没有对他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侵犯,但却影响了侦查机关的正常活动,也构成本罪。
由于诬告陷害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不应包括侦查机关的正常活动,本文支持前一种观点。
实践中,由于强j罪多发于熟人之间,且大多男女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当两人奸情败露或利益不能满足时,以及其他原因,事后告强j的案件并不鲜见,女方因此被处于诬告陷害罪的案例也存在。
本案中,如果周女士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将与马某的首先自愿行为说成被强,有涉嫌诬告陷害罪的危险。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对标题所示问题的回答是,第一次被强后多次自愿,第一次只要有证据证明确属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不能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反之,女方或涉嫌诬告陷害罪。透过本案例,提示人们夫妻之间应履行忠实义务,共同经营好家庭,婚外不良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引发血案的导火索,实践中因此引发的命案并不鲜见。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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