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37岁男子在常平镇遭多人持刀捅伤致死!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 社会资讯(健康生活网)
本案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4日凌晨1点多,重庆籍罪犯赵某与陈某,牟某,何某(后三人已起诉)等人在东莞一麻辣烫店铺吃夜宵,遇见被害人施某(男,殁年37岁,四川人)乘车路过,施某停车给何某等人打招呼,何某等人因施某曾售假毒品给何某的朋友张某,故而要求施某下车,并将施某带至常平镇一小区便利店旁路段,后何某等人与施某发生争吵并殴打施某,期间,赵某,陈某,牟某持刀捅伤施某,导致其受伤倒地,案发后,赵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小区保安听见施某呼救干支线从并报警,施某经医生到场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施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右大腿导致右股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6月1日,罪犯赵某主动投案自首。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某家属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96.23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9万余元,丧葬费6.37万余元,住宿费12.15万元,伙食费2.7万元,误工费3.9万余元,交通费1万元。
2020年1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告人赵某赔偿施某家属经济损失72799元!驳回施某家属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经济损失,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
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酌情支持72799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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