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深圳捉奸事件回顾:妻子幽会上司,丈夫带记者捉现行 - 科技资讯(健康生活网)
对家庭保持忠诚,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然而总有人经受不住婚外的诱惑出轨。结果把自己原本幸福的婚姻搅得一塌糊涂,到头来是后悔也没用了,深圳女子小安便是如此。小安与丈夫余先生说得上是青梅竹马,两人来自同一个地方,初中的时候就认识。彼此生出好感后,瞒着父母、老师开始了早恋,难得的是这份感情始终没变。
在一起十三年后总算修成成果,从校服走向婚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所以两人在深圳打工的生活虽然不富裕,但还是有很深感情的,可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这份十三年都未变过的感情在结婚后反倒开始变了,变的人不是余先生,而是小安。2010年11月,余先生发现妻子的情绪很高,春光满面。他为此问过妻子,当时小安的解释是公司即将上市,工作忙。
听了妻子的话,一开始,余先生并没有怀疑。然而他发现妻子的奇怪之处越来越多,他在洗衣做饭的时候,小安在上网聊天发消息。也不知道跟谁发消息,聊得那么起劲,经常是聊到深夜都还不睡觉。他问就说是朋友,问多了还不耐烦,说他疑神疑鬼。不仅如此,向来感情要好的两人也开始产生矛盾,小安多次抱怨余先生不会赚钱。
余先生自觉对不住妻子,也不想破坏家庭的和谐,选择了忍气吞声。谁知小安越来越过分,下班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这下就算是余先生也察觉到了不对劲。她该不会是出轨了吧?为证实自己的猜测,余先生偷偷查看了妻子的手机通话记录,结果发现她跟就职公司一名财务总监的联系非常频繁。频繁得超过了工作程度,那个深夜跟小安聊天的人,应该也是他。
于是2010年12月,他开始跟踪妻子,发现妻子果然是经常跟公司高管王某在一起。两人神态亲昵,就宛若一对情侣,有时候余先生特意边跟踪边打电话。就想看看妻子会不会说谎,没成想她一边熟练地跟余先生说话,一边跟王某卿卿我我。余先生气恼不已,愤怒中的他顾不得这么多,决定找个电视记者曝光他们之间的丑事。
2010年12月17日,余先生上班前去了小安公司的前台,询问小安是否到了公司。得到否定回答后,他立马判断,妻子应该跟王某在一起。遂再次查看小安的通话记录,发现两人约了到福田中心区的某休闲会所见面,他便给电视台爆料。再找上几个朋友,一行人前往该会所,拍下余先生捉奸的整个过程。
在地下车库,余先生看到了王某的车,更肯定两人一定在内。换上洗浴服装进入会所一路查找,找遍所有的房间,找了四个小时。最终在一个包房内找到了搂抱着的小安与王某,捉奸在床,余先生情绪十分激动。二话不说冲进房间,一边暴打王某,一边大喊着:“你敢QJ我老婆!”王某与小安大受惊吓,出人意料的是,小安一直在保护着情人。
面对丈夫的愤怒,她不断阻拦,并说:“你要打就打我好了~”场面一度失控,直到报案赶来,现场才得到控制。随后警方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解,但没有结果,事后记者再次询问得知。小安就出轨进行了道歉,他也选择了原谅妻子,在他看来妻子人很单纯。容易被男人的花言巧语欺骗,一定是王某欺骗了她,这才导致她出轨。
所以捉奸现场,他喊的不是两人苟且,一口咬定王某QJ。不过从小安的行为以及话语来看,她显然并不是被骗,很清楚自己是在出轨。甚至于在丈夫和情人之间偏向情人,冷静两天后,她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道歉,同意跟余先生一起辞职并离开深圳,两人要换个城市重新开始新生活。只是重新开始恐怕没那么容易,这件事会像根刺,永远横亘在两人之间。
此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首先出轨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违背法律。无论是此前施行的《婚姻法》还是如今施行的《民法典—婚姻编》,里面都有这样两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出轨是违背法律的,只是不涉及到重婚罪就不会惩罚而已,如果离婚法律也是会偏向无过错方的。
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对出轨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无过错方在离婚后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其次余先生所说的QJ,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其实是不成立的。QJ指的是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强制性行为。
也就是说,实施者必须是采取了某种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在没有征得被害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小安与王某约会,完全是她的自愿行为,自然谈不上是QJ。
除非王某拿什么东西威胁了小安,可从小安事后维护之举来看,显然并不是受威胁情况下做出的决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光凭余先生一面之词,是不可能以QJ罪给王某定罪的。另外,余先生的气恼可以理解,但动手打人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是可以给予治安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万幸的是王某也知道错在自己,没有追究余先生的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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