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保安拐卖两个儿童14年,为什么只建议量刑5年 - 情感资讯(健康生活网)
“我要索赔500万!”6月14日,广东深圳,寻找被拐儿子14年,终于父子团聚的孙海洋,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当年拐卖其儿子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龙,被检方建议量刑5年。对于这个量刑建议,孙海洋认为,实施过拐卖两个儿童,导致伤害两个家庭整整14年的犯罪分子,这种量刑明显畸轻。视频最后,孙海洋表示,其将提起民事诉讼,索赔500万元。
事情要从14年前说起,当年吴某龙在孙海洋家开的包子铺附近的一家超市当保安。2007年10月9日傍晚,吴某龙将孙海洋4岁的儿子拐走后,吴某龙联系家人将孩子送走。事后其仍在那家超市当保安。并又以同样的手段,将另一名孩子符某拐走,并将其送到山东哥哥家中。
孩子被拐走后,孙海洋用尽办法,苦寻儿子14岁,在各方的努力下,终于将儿子寻回。这14年来,他们家所经历的苦难,或者只有他们才知道。
孩子找回后,当年实施拐卖儿童的吴某光,以及包庇其的吴某龙,相继到案。孙海某本以为,二人会被严惩,吴某龙甚至是会被判处死刑。
可当他看到吴某光、吴某龙分别被建议量刑五年和两年六个月后,孙海洋有点失落。尤其是他想起过去14年自己所受到的苦难,以及寻亲路上的家长们所经历的那些辛酸往事时,他更加感觉到这种量刑建议,明显畸轻,甚至让人觉得这种犯罪成本,有点低。
因此孙海洋决定,为了让二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其准备民事起诉二人,要求二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虽然他不确定对方能赔多少,法院又会支持多少,但他不在乎,只是想以此表达自己的心情以及让二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怎么看待此事呢?
1、通过孙海洋提供的量刑建议书来看,吴某龙涉嫌的是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犯罪行为。
注意,此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侦查,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就是说,检方已经根据刑法规定,对吴某龙建议顶格量刑了。
2、或许有人会问,拐卖儿童最高不是可以判处死刑吗?
其实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处罚,是要看犯罪动机的。如果行为人拐卖儿童、妇女的动机是牟利的话,那么性质就不一样了。
刑法240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换而言之,本案吴某龙只被建议量刑五年,是因为其动机没有以出卖为目的的。否则其行为,确实最高可处死刑。
3、目前,最大的“争议”是,不论行为人是否牟利,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对家长来说,都是一样的。
就本案而言,虽然吴某龙没有以出卖为目的,但其行为对父亲孙海洋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是无法想象的。
从民法角度来说,由于吴某龙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孙海泮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其是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的。
民法典第1183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侵权人,作出经济赔偿。注意!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即不包含财产权。
4、本案吴某光明知其应当明知吴某龙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却仍然为其提供帮助,逃脱法律制裁,构成窝藏、包庇罪,且其系累犯,故需从重处罚。
刑法第31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注意,如果事前经过预谋或共同商议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综上而言,检方的量刑建议和孙海洋主张索赔精神损失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关键是,最终法院会认定精神赔偿金额具体是多少而已。
那么大家认为,赔偿多少才合适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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