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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男童被狗咬伤两次,父亲打死狗遭索赔2万,法院判了 - 汽车资讯(健康生活网)

来源:互联网作者:开服表整理时间:2023-11-01 16:53

狗是人类忠实的好朋友,但这只是从情感方面来讲,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说,狗只是人的所有物。既然有着物品的属性,自然不可能与人的权利相比。因此,有人拿狗命和人命做对比,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二者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然而,深圳一名养狗的妇女在自家狗咬了别人小孩儿后,竟直言:我花5000块钱买了狗,我家的狗每天吃的都是十几块钱的烧鸭,比你家儿子不知道金贵多少。如此言论,简直令人大开眼界,难道她没有一点作为公民的自觉性吗?

事情发生在2019年5月4日,深圳某小区内,6岁的男童明明在一片空地上玩皮球,结果突然被一条恶犬袭击,倒在地上哭泣不止。邻居见状,赶紧通知他的家长唐先生。当唐先生赶来之时,发现明明右腿被狗狠狠咬了一口。他顺着邻居指的方向过去,看到了这条惹事狗后更是愤怒不已。

原来早在一年前,明明就被这条放养的狗咬过。当时,狗的主人何女士曾支付明明家属300元作为医疗费,这件事令两家人闹得很不愉快。原本唐先生以为,何女士会吃一堑长一智,此后能合理有效地控制住这条伤人的狗。然而令他愤怒的是,何女士根本没有管自家的狗,仍旧让它到处乱跑,小区里很多家长反映自家小孩被狗咬伤过,但是何女士根本毫无作为。

因此,这次唐先生不打算再惯着这条恶犬了,否则自家小孩还要生活在如此危险的环境中。唐先生拎着棍子找到了这条狗,两棍子将其打死,狗的尸体就横在狗主人家门口,当何女士回家的时候,便看到她的“爱犬”已经成了冤魂。

何女士怒不可遏,在调查了监控后找到唐先生,居然提出让他赔偿自己2万元的损失。何女士是这么解释的,她花了5000块钱买下这条狗,每天给他吃十多块钱的板鸭,自身价值非常昂贵;再加上她养了三年,已经对狗有感情了,所以唐先生必须赔偿她精神损失费,这些费用林林总总加一起就要万把块钱。

唐先生一怒之下就将何女士告到了公安机关,请求警方处理此事;而明明的母亲也气不过,于是告知了当地的媒体,希望媒体介入后曝光何女士的行径,让她在舆论压力之下认错。在媒体的面前,何女士却仍旧嘴硬,不仅不肯赔偿医药费,还不肯道歉。不仅如此,她还认为唐先生需要为打死她的狗而道歉、赔偿,如果唐先生再不赔偿的话,她就会依法走法律途径。

然而,记者访问过附近邻居后却发现,这条狗疑似并不是她购买的,只是捡的流浪狗,平时既不打理也不训练,从来在小区里都是放养的,而且甚至没打过疫苗,周围的民众们都是苦不堪言。

与此同时,警方的调查结果也出来了,何女士确实在养狗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她不仅没有依法办理狗证,而且还向警方提供伪造的疫苗证明。警方识破以后,她又解释称自己前段时间下乡,没有时间给狗打疫苗,随后立马就可以去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何女士、唐先生两个人的行为该怎么评价呢?首先,本事例的何女士肯定占大部分的责任比例,因为根据事实结果就可以看出,人的生命健康权肯定比物品的所有权更重要,何女士损失的只是一条狗,但是明明损失的是生命健康。

其次,何女士需要赔偿明明医疗费,有可能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她这次的行为非常恶劣,已经是“再犯”了,对孩子的精神会造成巨大的打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不过一码归一码,唐先生打死了何女士家的狗,确实需要赔偿其财产损失,不过不一定是何女士说的2万块钱,而是根据狗的市场价值来计算的。除此之外,何女士还提出了精神赔偿,这份诉求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健康权肯定是自然人最重要人身权益之一,明明的父母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何女士能否提出这项赔偿是比较有争议的。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通俗来讲,这个物品的重要程度必须与人身权利相当,比如说结婚纪念物(戒指、纪念照片)、亲人的骨灰等,狗的生命能与亲人的骨灰相当吗……假如何女士将狗当成自己的孩子来养育的话,对她来说狗命似乎挺重要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一般都是按照正常人的逻辑思维和社会公序良俗来判断的,一条狗肯定不能与人格权挂钩。因此,如果何女士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话,多半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唐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曾收到过居民的投诉,但是却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话,那么物业公司也要承担一部分管理失职的责任,因为他们有义务保证业主居住环境的安全,却让未成年儿童生活在较为危险的环境中。

总而言之,这起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遇到不讲道理的人,我们可以用道理去解决问题。比如唐先生,其实他完全可以避免与何女士起正面冲突,在自家孩子被咬以后直接选择报警,像何女士这样屡教不改的情况,她的狗很大概率也会面临着被捕杀的结局,比唐先生过去泄愤将狗打死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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