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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男子有一套55平米的房子,头一天刚200万卖出去 - 科技资讯(健康生活网)

来源:互联网作者:开服表整理时间:2023-11-01 16:39

浙江宁波,一男子有一套55平米的房子,头一天刚200万卖出去,第二天当地就贴出了房屋拆迁通知,男子想反悔,但被拒绝,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男子陈某因为想换一套面积大点的房子,就将自己的55平米的房子委托中介挂到了网上售卖。刚好最近刘阿姨想买一套地段好点的房子,一个人住,面积无所谓。

于是,中介就将陈某的房子推荐给了刘阿姨,刘阿姨看完房子后很满意,双方接下来价格谈得也比较顺利,总价200万成交。双方愉快地在房屋中介处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刘阿姨将购房款200万一次性转给了陈某,并且陈某也配合将房产过户给了刘阿姨,并商定好了第二天就交房。

一切看似都非常顺利,然而到了第二天,小区里的一则房屋拆迁公告打破双方的和谐。公告显示陈某的小区被列为了征收拆迁的对象,陈某一问邻居才发现,原来该地区的征收传言早就有了。陈某追悔莫及!按照公告上的拆迁政策大致算了一下,如果选择置换一套90平米左右的房子,市值大概在300万左右,感情这一天功夫,白白损失了100万,陈某心里很不是滋味。

于是,第二天陈某就找到了刘阿姨协商,请求退还全款,取消交易,可是被刘阿姨拒绝。几次协商不成,陈某将刘阿姨和房屋中介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由于房屋拆迁公告,导致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另一方将获得巨大不当得利。

刘阿姨反驳道:1.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无法撤销;2.房屋拆迁并非事发突然,早有风声,陈某不知情原因在于自己;3.房屋拆迁只是出了公告,并未实际执行,时间也未有定数。房产中介辩解称:房屋买卖合同是陈先生和刘阿姨达成的,他们只是中介,至于合同是继续执行还是撤销跟他们已经没有关系了。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1.关于民事合同,法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2.关于不动产,《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之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有显失公平,依法可以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陈某所诉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已经完成产权的变更,合同已履行完毕,故不能认定合同无效;2.陈某所诉情势变更,因拆迁具体方案,补偿或者安置具体金额和面积均未可知,故而陈某主张的利益损失致使合同显示公平,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先生向刘阿姨交付房屋。陈先生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也被驳回。现实中,交易后原物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事情也不在少数,你是如何看待的?你认为陈某还有别的办法吗?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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