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砍杀7名暴力强拆人员后,导致1死6伤,最后法院从轻处罚 - 育儿资讯(健康生活网)
江苏宿迁,妇女砍杀7名暴力强拆人员后,导致1死6伤,一审故意杀人罪处罚,二审这样判....
男子袁某系拆迁公司负责人,由于其承包了房地产公司的拆迁项目,故需要完成该项目范围内的拆迁工作。而本案被告人王某母亲家,就在其拆迁工作范围内。
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袁某不择手段,多次带人到王某母亲家中闹事。其中包括有辱骂、威胁、砸玻璃、焚烧门前所放的木柴、堵房门锁眼等手段。为此,王某及其母亲等人都曾报警求助。
案发当天,袁某带队一行10人,再次来到王某母亲家门前,自称要与王某及其母亲,协商解决拆迁事宜。但早巳被对方折磨到苦不堪言的王某家人,在只有5名女性且其中3名还是未年人在家的情况下,自然不愿意,也不敢让袁某等人进门。
袁某吃了闭门羹后,又开始了他们的“表演”,即砸窗、砸门、叫骂、砸坏房门上的猫眼等。王某两个弟弟听闻袁某等人,又再次到其母亲家闹事后,便手持菜刀等工具赶到母亲家门口。随后,双方发生冲突。
王某在房内听到声响后,误以为弟弟与对方打了起来。由于对方人多势众,王某担心门外的两个弟弟的安危,故也持刀艰难地打开房门,冲向门外挥刀乱砍,后导致袁某死亡六人受伤。
后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以案说法:
关于强拆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其实,这些专门负责承包拆迁任务的公司,也并不是完全不懂法律的合法程序,只是利益使然,故铤而走险,强拆不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使用暴力、胁迫、寻衅滋事或包括但不限于断水、断电、断天燃气、毁坏道路等其他非法手段,迫使他人搬离。
即便有完整手续合法的拆迁,在住户不愿搬离的情况下,也应当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绝对不能暴力拆迁。
很明显,袁某及其手下人员到王某家中,砸窗、砸门、叫骂、砸坏房门、焚烧柴木等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参与者寻衅滋事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罚,追究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案发时,王某系被袁某等人不法侵害时。刑法对于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是可以有不超过明显限度自我防卫权力的。而且,对于正在面临抢劫、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是可以有无限防卫权力的。即如防守造成他人伤亡,可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袁某等人的行为虽系不法侵害,但并非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并不具备无限防卫的前提,即王某属于防卫超过一定限度的,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于袁某等人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即王某并非主动危害社会地去伤害他人的。因此,本案量刑时,应与主动危险社会犯罪行为的量刑应有区别。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当然,王某除了需负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如今是法治社会,无论系个人还是单位,任何行为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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